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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消協發佈上半年典型案例
昨日,昆明市消費者協會發佈上半年10個典型案例,涉及商品質量、餐飲服務、農產品、旅遊等多個領域,以此提醒消費者特別留意類似的消費“陷阱”。本報摘選瞭其中的兩個案例。
案例1
教育機構頻換教師
消費者投訴獲退款各軍營單位抽肥
消費者馮先生在某幼兒教育機構交付瞭3960元,辦理早教課程。由於教育機構頻繁更換老師,孩子不願意繼續學習。消費者要求商傢退款未果,於是向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投訴,希望消協幫助解決。接到投訴後,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雙方瞭解情況,先後三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,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:由幼兒教育機構扣除已參與的學習費用,一次性退還消費者剩餘款項2400元。
維權小知識各級學校抽化糞池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規定: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”
第十七條規定:“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,接受消費者的監督。”
第二十三條規定: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按照國傢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,承擔包修、包換、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,應當按照國傢規定或者約定履行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。”
此案例中,教育機構頻繁更換教師,侵害瞭消費者的台中市化糞池清理合法權益,理應退還剩餘款項。
案例2
美容意外受傷
消協調解獲賠
消費者趙女士於2017年3月26日,到一傢美容養生足道美容店推背,因工作人員不慎將酒精灑在趙女士背上,造成其背部燒傷。與商傢協商未果後,趙女士到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請求進行調解處理。分會工作人員及時瞭解情況並組織雙方進行瞭兩次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:由經營者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各種費用6000元。
維權小知識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七條規定: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,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
第十一條規定:“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”
第十八條規定:“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分別從消費者、經營者兩個方面明確瞭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。
在本案例中,由於美容店工作人員的操作不當,導致趙女士背部燒傷,侵害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,經營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(昆明日報 記者郭曼)
昨日,昆明市消費者協會發佈上半年10個典型案例,涉及商品質量、餐飲服務、農產品、旅遊等多個領域,以此提醒消費者特別留意類似的消費“陷阱”。本報摘選瞭其中的兩個案例。
案例1
教育機構頻換教師
消費者投訴獲退款各軍營單位抽肥
消費者馮先生在某幼兒教育機構交付瞭3960元,辦理早教課程。由於教育機構頻繁更換老師,孩子不願意繼續學習。消費者要求商傢退款未果,於是向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投訴,希望消協幫助解決。接到投訴後,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雙方瞭解情況,先後三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,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:由幼兒教育機構扣除已參與的學習費用,一次性退還消費者剩餘款項24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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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規定:“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,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,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。”
第十七條規定:“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,接受消費者的監督。”
第二十三條規定: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,按照國傢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,承擔包修、包換、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,應當按照國傢規定或者約定履行,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。”
此案例中,教育機構頻繁更換教師,侵害瞭消費者的台中市化糞池清理合法權益,理應退還剩餘款項。
案例2
美容意外受傷
消協調解獲賠
消費者趙女士於2017年3月26日,到一傢美容養生足道美容店推背,因工作人員不慎將酒精灑在趙女士背上,造成其背部燒傷。與商傢協商未果後,趙女士到呈貢區消費者協會烏龍分會請求進行調解處理。分會工作人員及時瞭解情況並組織雙方進行瞭兩次調解,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:由經營者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各種費用6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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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七條規定: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,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
第十一條規定:“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”
第十八條規定:“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。”分別從消費者、經營者兩個方面明確瞭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。
在本案例中,由於美容店工作人員的操作不當,導致趙女士背部燒傷,侵害瞭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,經營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。(昆明日報 記者郭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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